
公告日期:2025-09-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出具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
财务顾问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核查后出具。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收购人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3、如本财务顾问报告中结论性意见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报告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财务顾问对该等专业意见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财务顾问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
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财务顾问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财务顾问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关联关系,就本收购报告书所发表的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本财务顾问报告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收购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收购是否能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7、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本次收购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财务顾问承诺
本财务顾问郑重承诺:
1、本财务顾问作为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本财务顾问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就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相关协议。
目 录
财务顾问声明......1
财务顾问承诺......3
释 义......5
财务顾问报告......6
一、对收购人本次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本次收购的目的的核查......6
三、对收购人主体资格、收购能力和诚信记录的核查...... 6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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