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9:20:20 股吧网页版
乐普医疗: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度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概要

(一)目的

为了适应医疗器械及药品行业发展趋势和商业模式快速变化,紧抓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使得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公司应充分利用多年以来在品牌、人才及市场等方面形成的先发优势,大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型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分享医疗改革红利,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制定本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度。

本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度旨在鼓励技术、营销和管理等核心人员(以下简称“核心人员”)与公司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共同发展,形成共创共赢的氛围,保障人才队伍稳定,更加有效促进公司未来发展。

(二)定义

本“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指的是由公司与由核心人员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作为出资人,针对新型业务(医疗机构,新型产品和新技术、新投资的企业等)共同投资或共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实体进行规范运作。

在新业务实体运营 3 至 5 年,公司可以依照相关证券法律、法规,通过发
行股份、支付现金或两者结合等方式,以公允价格收购核心人员持有的新业务实体股权;也可以由核心人员继续持有新业务实体的股权,与公司共同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新型业务范围(暂定)

(1)新型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医院、远程诊疗中心、远程病理中心、第三方检验中心、第三方实验室等)

(2)医院

(3)可穿戴(或家用)移动医疗设备

(4)移动医疗;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度

(5)新投资或收购的器械或药品企业

(6)与现有业务明显区别且市场前景看好的新产品、新技术

(7)其他经公司管理层认定与现有业务关联度不大的新型医疗业务。

(二)人员范围

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出资人:

(1)对新业务实体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

(2)公司认为有必要纳入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及未来拟引进的重要人员。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出资人参加新型业务投资:

(1)持有乐普医疗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乐普医疗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乐普医疗董事;

(4)经公司管理层认定不适宜参加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人员。

第三条 实施方式

(一)申请程序

由核心人员提出申请,公司管理层评审后立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方案

(1)拟投资(组建)的业务实体的核心人员共同组建项目合伙企业,乐普公司与该项目合伙企业作为共同出资人投资新业务实体。

(2)乐普公司作为出资人以货币、设备或其他方式出资,核心人员作为出资人以货币或专有技术方式出资;

(3)业绩计划、出资规模、出资比例以及各出资人的出资额度经公司管理团队评估预决策后,报董事会批准。

(4)乐普公司设立全资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该计划下的各项目合伙公司。该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不收取各项目下的合伙企业的管理费和收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业务共同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核心人员的权益在项目合伙企业内的转让

(1)在新业务实体存续期间,若发生核心人员被调整到其他岗位、离职、被辞退或开除等情形,其所持新业务实体的权益必须全部转让;

(2)核心人员在出现退休、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情形时,其权益可以由亲属承继,也可以转让。

在上述情况下,新业务实体权益的受让人需经公司同意且仅限于公司、现有核心人员出资人及公司同意的其他拟任的受让人。

第五条 附则

公司视不同新型业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相关方根据本管理制度签订投资协议,协议内容不得与本管理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