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15
第七章 保密措施......16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7
第九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17
第十章 公平信息披露......20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22
第十二章 相关责任......22
第十三章 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交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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