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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变更......4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11
第六章 法律责任......12
第七章 附 则......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基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审慎选择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便于监督
管理的原则,募集资金到位并进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
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
坚持审慎选择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于专用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七条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
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它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它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它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或由其派生的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
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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