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2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2
第二节 董事长......6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7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8
第一节 一般规定......8
第二节 会议通知......9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10
第四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15
第五节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17
第四章 附则......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不
少于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
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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