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十月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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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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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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