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乐普转 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乐普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乐普转2”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债券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同根据适用规定进行披露。本所自愿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乐普(北京)医疗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乐普转 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
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37 号 7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5年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乐普转2”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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