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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19:54:17 股吧网页版
特锐德: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如无特别说明,提及“关联(连)交易”时既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也包括《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提及“关联(连)人”时既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人”,也包括《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人士”。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连)交易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须披露的任何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及此等交易的重大条款变更或修订。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 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或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一)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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