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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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特锐德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特锐德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5年5月30日(周五) 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披露 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 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 知。
2025年5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披露 了《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5月26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14时0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 号公司1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于德翔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
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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