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的风险。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
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
司财务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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