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
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投资的形式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其它形式的长期、短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
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
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但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
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二)公司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事长应向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
职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及法律顾问对项目的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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