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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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关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784】号
致: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在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向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或“本次交易”)中,担任杭汽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就杭汽轮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主动终止上市(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和承诺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杭汽轮已经确认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终止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终止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
4、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杭汽轮或其他有关机构及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终止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终止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杭汽轮在其为本次终止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规定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杭汽轮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汽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042026204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 608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 叶钟
注册资本 117,490.4765 万元
成立日期 1998 年 4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1998 年 4 月 23 日至长期
汽轮机、燃气轮机等旋转类、往复类机械设备及辅机设备、备用配
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售后服务和相关产品技术的开发、贸易、
经营范围 转让及咨询服务。发电、工业驱动、工业透平领域的工程成套设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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