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TCZXHC2025H0034 号
致: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的委托,在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向杭汽轮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担任杭汽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TCYJS2025H0507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承诺等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或合并双方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年 4月 28日起至 2025年 4月 25日期间
(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合并双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海联讯和杭汽轮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海联讯和杭汽轮股票情况
序 姓名 身份 交易股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期末持股数
号 票名称 入(股) 出(股) 量(股)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
1 陈姝 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 海联讯 4,000 4,000 0
理卢洪波之母亲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海联讯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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