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杭汽轮B董秘:
根据中信建投债券承销部负责人公开表示,请补充披露:连续8年承销请说明对独立财务顾问履职的合规审查结论。
杭汽轮B是国产高端制造标杆,其技术价值与股东权益不应因利益关联被低估。我们要求董事会督促中介机构回应上述质疑,并提交股东大会前公布独立第三方复核报告。若回避实质问题,我们将联合行使法律权利,提请证监会介入调查。
杭汽轮B:
投资者您好,本次交易本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符合相关规定关于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上述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不存在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投资者您好,本次交易本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符合相关规定关于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上述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不存在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08 1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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