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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6 17:38:2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浙江
本次交易不涉及股权分置改革,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问:杭汽轮B未进行股权

本次交易不涉及股权分置改革,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问:杭汽轮B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大股东所持股份为非流通股,而“吸收合并预案”中并未提及非流通股给予流通股补偿事宜。请问海联讯吸收合并杭汽轮后,原杭汽轮非流通是否变为流通股?该行为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答: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间的吸收合并,本次交易的具体方式为:海联讯以发行A股股票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海联讯为吸收合并方,杭汽轮为被吸收合并方,即海联讯向杭汽轮的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交换该等股东所持有的杭汽轮股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杭汽轮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基于本次交易性质及历史上所有的B转A项目案例,本次交易不涉及股权分置改革,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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