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拟通过向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杭汽轮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杭汽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杭汽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杭汽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在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各方接触、协商、签订协议过程中,杭汽轮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各方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
2、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3、已安排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的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义务等事项;
4、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对于本次交易过程中的书面文件管理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杭汽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杭汽轮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王一飞 梁 敏
潘镜元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董克念 宋 翔
卢星宇 李一睿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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