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作业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本办法已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
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贸易融资担
保等。
第四条 本办法的担保对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的子公司及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的下属子司之间。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下属子司之间提
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
对外担保额度总额及对单一企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的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
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前,应就担保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与评估,评估项
目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的借款目的及用途,其营运对本公司的重要性,并
同本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及目前余额情况,评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同时应
当审查该担保是否会对公司自身的营运产生不利的影响及风险,是否影响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对外担保事项在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财务部门按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和
申请,并专人负责办理对外担保手续及登记备查簿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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