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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灿坤B:闽灿坤B-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2025.8.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专门会议构成及运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遇特殊紧急情况时,会议通知时限与材料提供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提前向董事会秘书通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若有独立董事对议案有不同意见时,则采用书面的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参会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不参加专门会议的,由专门会议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记录至少十年。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现场参加在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当天计入独立董事在公司现场工作的考勤天数。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专门会议职权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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