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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23:09:09 股吧网页版
18892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债券代码:188925,债券简称:21珠投 0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及召集人(定义见下文)提供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参会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发行人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次会议采取非现场通讯表决召开方式。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相关规则,审查了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并假设:参加本次会议的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盖章、印章均真实、有效。出席本次会议的各方授权代表(如有)作出的相关意思表示,已经依据各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组织性文件,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出于非法或欺诈的目的。本次会议涉及的所有机构、自然人均具有真实性,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5.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召集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广
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的形式和表决方式、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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