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2 18:48:18 股吧网页版
18874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H21旭辉3”债券复牌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债券简称:H21 旭辉 3 债券代码:188745.SH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H21 旭辉 3”债券复牌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关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旭辉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关于“H21 旭辉 3”债券复牌的公告》,相关重大事项主要如下:



特别提示:1.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H21旭辉3”或“本期债券”)已于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8月20日召开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债务重组方案(见附件),投资者参与转让之前,请仔细阅读附件中《关于本期债券的重组方案》,充分了解债务重组相关安排及风险,理性参与投资,注意交易风险。

2. 根据本期债券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发行人将于全部未偿债券为审议重组议案所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完毕后的30个交易日内分别向本次持有人会议提供表决票且对本次持有人会议全部议案的最终表决意见均为“同意”的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同意账户”)兑付并注销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同意张数(各同意账户于最终有效表决票中填写的其持有且对本次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意见均为“同意”的本期债券张数认定为“同意张数”)的0.2%(以下简称“同意费”)。

若本期债券持有人在发行人向同意账户实际兑付现金之日前交易掉所持本期债券,将无法获得发行人支付的同意费,而在本期债券复牌后购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亦无法获得同意费,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

3. 根据《关于召开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说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H21旭辉3部分增信项目所得收益处置情况的公告》,发行人有权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及增信资产处置情况选择于历次最晚兑付日之前提前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之部分或全部。发行人拟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H21旭辉3”部
分增信资产处置所得净额约225万元全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技术因素,其中2,214,375.00元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包括发行规模的0.11%的本金(每张债券兑付0.11元)(即2,062,500.00元)及其2023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9日期间利息(即151,875.00元)。发行人本次划款金额与兑付金额的差额拟用于本期债券后续的偿付。本次增信资产处置后,发行人债券面值调整为88.99元/张,因面值调整导致重组方案做相应调整,本期债券调整后的重组方案请见附件。

一、关于债券复牌及后续转让的相关安排

鉴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整体经营现状,为做好后续债务偿付安排,保证公平信息披露,保护广大债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本期债券于2025年6月3日起停牌。

现经公司申请,本期债券自2025年9月8日开始起复牌,复牌后继续按照《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转让。具体转让安排如下:

1、特定债券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代码维持不变。

2、特定债券采用全价方式转让,转让的报价及成交均为包含应计利息的全价,投资者需自行计算债券应计利息。

3、特定债券转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4、特定债券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8.75亿元,债券余额为16.70625亿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