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30 20:10:22 股吧网页版
188720: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前身为河南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5年 12月 2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万元,其中:万永兴出资人民币 21,000.00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70.00%;刘轶出资人民币 9,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0%。

2015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更名为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其中:郑州瑞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70,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5.00%;万永兴出资人民币 21,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50%;刘轶出资人民币 9,00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4.50%。

2017年 12月 25日,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00,000.00万元,其中:郑州瑞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出资人民币 270,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00%;万永兴出资人民币 21,000.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7.00%;刘轶出资人民币 9,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

2019 年 8 月 5日,本公司的母公司由郑州瑞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中瑞控股有限
公司(原名:郑州中瑞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0万元。

公司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 2 号中油新澳大厦 4 层 403 号;企
业法人代表:耿红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00783425020A。公司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矿产品、铁矿石、钢材、五金、建筑材料、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农副产品的销售;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及咨询,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与信息咨询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本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郑州瑞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04月 28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号修订)、于 2006年 2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
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不存在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3年 12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3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
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 以 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 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美元、印 尼盾为其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公司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 单项计提金额大于3,000.00万元人民币

重要的应收款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