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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85: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夏远航律师、沈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了“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及召集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均与正本或原始资料一致,并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召集。召集人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在指定网站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了《关于召开台
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其他、附件等内容。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采用线上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披露了《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时间与方式《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有效表决权

(一)经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核查,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21 椒江 01”债券持有人(包括代理人)占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20 日)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7 亿元)的 70.40%,达到本期债券未偿还
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发行人代表、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代表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债券持有人在现场会议中的签到行为或者在非现场会议中的投票行为即视为出席该次持有人会议”。因此,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有效表决权符合《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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