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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45: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2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01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2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营迹路 69 号恒力创富中心西塔 10 层
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676167
传真:0591-87676123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2022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中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就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21闽能02”)2022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为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实,本所依赖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及经办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所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21闽能02的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集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2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对召开本次持有人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会议公告》已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及其他事项等。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线上会议的形式于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以邮寄、电子邮件记名表决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参会并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内容等与《会议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开程序、审议内容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要求

根据《会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21 闽能 02”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期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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