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I08 号),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 《关千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 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B7幢 20 层
联系人: 胡晓生
联系电话:0579-85666137
2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33 层
联系入: 禹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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