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88309.SH 21 吉保 01
188500.SH 21 吉保 02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被执行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重大事项
(一)案件一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
被告:辽源市宏大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宏大公司”)
被告:公司
被告:上海上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正公司”)
被告:大连汇利玺成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汇利公司”)
被告:大连兆晟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兆晟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 年 7 月 20 日,辽源宏大公司与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
辽源宏大公司向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申请贷款,贷款本金 19,000.00 万元,用于玉米收购及收储。贷款期限 12 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算至最后还款日终止。
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化 4.25%,按季结息。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与进出口
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同意为辽源宏大公司对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所负 19,000.0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 19,000.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
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同日,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向辽源宏大公司发放贷款19,000.00 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
2021 年 7 月 19 日,辽源宏大公司与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签订了《展
期协议》,约定对《借款合同》项下的 18,000.00 万元(展期款)贷款本金进行展
期,展期后还款计划调整为“辽源宏大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1000 万
元,2022 年 4 月 18 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展期款”,展期款适用利率为 4.31%
固定利率。公司同意为展期后的辽源宏大公司全部债务继续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 年 4 月 18 日,辽源宏大公司与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公司再次签订
了新的《展期协议》,约定对《借款合同》项下的 17,000.00 万元(展期款)贷款
本金进行展期,展期后还款计划调整为“辽源宏大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8 日前一次
性偿还全部剩余展期款;将主合同项下展期款 2022 年各季度应付利息均调整至展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展期款适用利率为 4.31%固定利率。公司同意为展期后的辽源宏大公司全部债务继续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 年 6 月 30 日,辽源宏大公司与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作为质权人签订
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对辽源宏大公司分别与大连汇利公司、大连兆晟公司签订的《粮油现货交易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同日,上海上正公
司与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2023 年 10 月 31 日,上
海上正公司与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均为辽源宏大公司与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自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代辽源宏大公司偿还了欠付的逾期本金、当期利
息和罚息后,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辽源宏大公司未归还任何款项,其他被告
也未履行各自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因此,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辽源宏大公司向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69,999,500.00 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辽源宏大公司承担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
(3)判令公司、上海上正公司对辽源宏大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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