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4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88309.SH 21 吉保 01
188500.SH 21 吉保 02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被执行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重大事项
(一)案件一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再担保吉林分公司”)
被告:吉林省泰格富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公司”)
被告: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 年 1 月 14 日,东北再担保吉林分公司委托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向被告泰格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30,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利率 12%/年,逾期上浮 50%。同日,公司与东北再担保吉林分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泰格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上述委托贷款已逾期,东北再担保吉林分公司为保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泰格公司立即偿还欠付的委托贷款本金30,000万元、贷款期限内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罚息、复利。
(2)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在诉讼请求(1)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吉 0193 民初 1007 号),本案判决主要如下:
(1)被告泰格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东北再担保吉林分公司贷款本金 30,000 万元、利息 230 万元及相应罚息及复利;
(2)公司对(1)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泰格公司负担。
5、执行情况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上述案件被执行情况如下:
最
新
序 案件名称 案件 案 案号 执行标的(元) 法院 审
号 身份 由 理
程
序
借 吉 林 省
首 次 款 (2024)吉 0193 长 春 市 首
东北再担保吉林分 执 行 合 民初 1007 号、 长 春 高 次
1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 被 执 同 (2025)吉 0193 509,315,904.00 新 技 术 执
同纠纷的案件 行人 纠 执 755 号 产 业 开 行
纷 发 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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