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6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88309.SH 21 吉保 01
188500.SH 21 吉保 02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担保机构,为借款方长春北方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北方市场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因借款方未能按
时偿还借款产生的诉讼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吉林省信用融
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执行事项的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现将上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
(一)案件一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农商行”)
被告:长春北方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北方公司”)
被告:公司
被告:宋欣春
被告:王世明
被告:李碧江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 年 11 月 29 日,长春北方公司与春城农商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农商行”)、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农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农商行”)签订了《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根据该借款合同,春城农商行、长白山农商行、辽源农商行、德惠农商行向长春北方公司提供借款总额人民币 2.00亿元整。借款用途为“固定资产-借款人所经营物业的维修、装修、改造等相关
用途”,借款期限为 60 个月,自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止。
合同中约定了贷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及复利。
2017 年 11 月 29 日,春城农商行作为牵头行及代理行与长白山农商行、辽
源农商行、德惠农商行签订《银团合作协议》。银团同意按与借款人长春北方公司签署的《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向借款人长春北方公司提供贷款 2.00 亿元整,其中春城农商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52,500,000.00 元,长白山农商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65,000,000.00 元,德惠农商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辽源农商行贷款额度为 32,500,000.00 元。银团各成员行(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清偿,应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宋欣春、王世明、李碧江分别与春城农商行、
长白山农商行、辽源农商行、德惠农商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长春北方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与春城农商行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自愿
为长春北方公司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金额 600.00万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春城农商行、长白山农商行、辽源农商行、德惠农商行依约向长春北方公司发放了贷款 2.00 亿元整。现长春北方公司贷款的上述贷款已逾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行及代理行春城农商行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长春北方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96,000,000.00 元,按照
《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 12,382,298.52
元,罚息人民币 11,626,751.23 元,复利人民币 850,845.54 元(以上债务本息合
计人民币 220,859,895.29 元)以及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
日止,按照《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2)判令长春北方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792,479.00 元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费等);
(3)判令公司、宋欣春、王世明、李碧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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