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2-10 19:13:26 股吧网页版
188495: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紫金03”2021年第一次债权人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10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 紫金 03”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 意 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8018 传真:(0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 紫金 03”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 203 号
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慧、韩叙律师出席公司“21 紫金 03”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专业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与债券持有人名册中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21 紫金 03”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2021 年 11 月 17 日,债券受托管理人分别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上午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5 楼召开,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代表刘佳辰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1 人,代表“21 紫金 03”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600,000
张,占“21 紫金 03”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3.00%。

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的代表、公司委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