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10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 紫金 03”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 意 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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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 紫金 03”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 203 号
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慧、韩叙律师出席公司“21 紫金 03”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专业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与债券持有人名册中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21 紫金 03”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2021 年 11 月 17 日,债券受托管理人分别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上午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5 楼召开,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代表刘佳辰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1 人,代表“21 紫金 03”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600,000
张,占“21 紫金 03”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3.00%。
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的代表、公司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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