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3
债券代码:163782.SH 债券简称:H20 正荣 2
债券代码:175097.SH 债券简称:H20 正荣 3
债券代码:188420.SH 债券简称:H21 正荣 1
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荣地产控股”)作为
“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二)”(债券简称“H20 正荣 2”,债券代码“163782.SH”)、“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H20 正荣 3”,债券代码“175097.SH”)、“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H21 正荣 1”,债券代码“188420.SH”)的发行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具体情况
(一)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1.公司未及时披露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调整的重大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 号)4.1.4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项、4.1.5 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2.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信评级机构终止对发行人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77 号)4.7.6 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3.公司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大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 号)4.4.5 条第(二)项、4.4.6 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发改委 证监会公告〔2020〕第 22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1.公司 2021 年度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为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金额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 号)3.5.11 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2.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部分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披露不准
确,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以及关联
方资金拆借等信息披露不够完整,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及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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