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东兴 G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6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电话(Tel):86-010-85630600 传真(Fax):86-010-8563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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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
“21东兴G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的委托,本所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以及拟披露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线上方式召开,本所律师仅以书面形式审查的方式,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受托管理人和参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必须查阅的文件、记载、资料及证明,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问题向东兴证券和受托管理人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证。
在进行前述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和受托管理人的如下保证,其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且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案和公告,并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对公司和受托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涉及“21 东兴 G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兴业证券”)负责召集。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本次涉及债券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本次会议的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线上方式,适用简化程序召开。若本期债券持有人对上
述审议事项有异议的,应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即 2026 年 1 月 19
日前,含)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或建议以及审议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参与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线上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若本次涉及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对会议通知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
(二)本次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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