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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6 21:57:09 股吧网页版
188326: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6


债券代码:155688.SH 债券简称:19 奥园 02
债券代码:163188.SH 债券简称:20 奥园 01
债券代码:163911.SH 债券简称:20 奥园 02
债券代码:188326.SH 债券简称:21 奥园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
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或“发行人”)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101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谴责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交所《谴责决定》主要内容

当事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郭梓宁,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显团,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陈志斌,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公开发行了 19 奥园 02、20 奥园
01 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
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2 年年
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目前尚未披露前述报告。

另外,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发行人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违规情节严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 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时任董事长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2、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
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7.2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计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拟进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

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上述处分结果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未能按时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事宜高度重视,截止目前,奥园集团已完成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2022 年中期报告也将尽快完成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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