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6
债券代码:155688.SH 债券简称:19 奥园 02
债券代码:163188.SH 债券简称:20 奥园 01
债券代码:163911.SH 债券简称:20 奥园 02
债券代码:188326.SH 债券简称:21 奥园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
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或“发行人”)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3]101 号)(以下简称“上交所《谴责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交所《谴责决定》主要内容
当事人: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郭梓宁,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显团,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陈志斌,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公开发行了 19 奥园 02、20 奥园
01 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
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2022 年年
度报告。但发行人直至目前尚未披露前述报告。
另外,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发行人未能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进行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型违规情形,违规情节严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是债券 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1.1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时任董事长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1 条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2、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
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7.2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梓宁,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计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拟进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
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上述处分结果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未能按时披露 2022 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事宜高度重视,截止目前,奥园集团已完成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2022 年中期报告也将尽快完成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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