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9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88309.SH 21 吉保 01
188500.SH 21 吉保 02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及新增被执行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担保机构,为四平金粟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春赐豪经贸有限公司分别与相关借款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产生的重大诉讼,公司已分
别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7 月 2 日、2025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重大事项临
时公告,现上述案件有进展;此外,公司作为担保方,为白山市舜发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进行担保,现新增 1 宗被执行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
(一)案件一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农商行”)
被告:四平金粟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
被告: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3 年 6 月 26 日,春城农商行作为参加行之一与被告米业公司签订《人民
币银团借款合同》,约定组成贷款银团向米业公司提供总额 1.00 亿元整的贷款,
其中春城农商行的贷款承诺额为 1,00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止,共计 12 个月,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利率为年利
率,按单利计算,利率为固定利率即 LPR 利率加 385 个基点(7.4%年利率),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贷款归还为止,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因本合同导致的一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代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同日,春城农商行作为参加行之一与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公司自愿为债务人米业公司在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春城农商行已依约向米业公司发放贷款,米业公司贷款已逾期,春城农商行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决米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2)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送达费等全部费用。
4、案件目前情况
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吉 0193 民初 3164
号),该案件已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米业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前向原告春城农商行归还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9 日尚欠的部本金及利息共计 11,744,132.93 元,2025 年 5 月 9 日至结清日
止的利息(含罚息)以农商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被告米业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前向原告春城农商行一次性给付原告垫付的本案诉讼费;
(2)公司对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退还至春城农商行。
(二)案件二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农商行”)
被告: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吉图进出口公司”)
被告:吉林省国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投资公司”)
被告:公司
被告:李丰茂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 年 3 月 15 日,环城农商行与长吉图进出口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
约定向长吉图进出口公司发放总额 7,100.00 万元的贷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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