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88309.SH 21 吉保 01
188500.SH 21 吉保 02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担保机构,为客户借款提供担保,于近日收到 4 宗新增重大诉讼案件的传票和起诉状,新增1 宗被执行事项;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张贵与吉林省福林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
股权转让事项提供履约担保产生的重大诉讼,公司已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
2024 年 2 月 5 日和 2024 年 9 月 3 日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披露,现案件有进展。
公司现将上述新增重大诉讼、被执行事项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
(一)案件一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
被告: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卓公司”)
被告: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 年 1 月 9 日,九台农商行作为牵头行及代理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参与行(以下合称“贷款银团”),
共同与中卓公司签订了《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 约定向中卓公司发放总额9,000.00 万元的银团贷款,三家行社提供的贷款金额为均为 3,000.00 万元。期限
36 个月(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3 年 1 月 8 日),年利率为 LPR 利率加 335
个基点。贷款本息偿还方式约定为按季结息、分期还本。同日,贷款银团与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公司对案涉《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基于中卓公司提供的《提款通知书》,贷款银团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发放
9,000.00 万元贷款至中卓公司账户。
2023 年 12 月 13 日,九台农商行与中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
定对原借款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据编号:0710449012010000042140)的借款期
限展期,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 2025 年 3 月 8 日。就贷款本息偿还方式,约定
为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
因《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均已到期。经银团贷款全体成员作出银团会议决议,全体成员同意宣布中卓公司违约,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
诉讼请求主要如下:
(1)判令中卓公司偿还本金 89,987,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判令中卓公司支付为实现债券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护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判令公司对(1)(2)列明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目前情况
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显示,上述案件将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开庭。
(二)案件二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九台农商行
被告:吉林省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天公司”)
被告: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 年 6 月 28 日,九台农商行与恺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定向恺天公司发放总额 5,950.00 万元的贷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年利率为 LPR 利率加 1115 个基点。贷款本息偿还方
式约定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日,九台农商行与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公司对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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