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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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010-85630600 传真(Fax):86-010-85632586
网址:www.chongguanglawfirm.com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
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投控”或“发行人”)的委托,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以及拟披露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发行人未要求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所律师仅以书面形式审查的方式,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必须查阅的文件、记载、资料及证明,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问题向柳州投控和召集人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证。
在进行前述工作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和召集人的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且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备案和公告,并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对发行人和召集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集人”或“长江证券”)负责召集。2025 年 4 月 3日,发行人公布了《关于召开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等。
2. 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审议《关于
优化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等相关要求的议案》和《关于调整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票面利率公告及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时间的议案》(以下合称“《议案》”)。
3. 根据《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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