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债券代码: 151766.SH 债券简称: H19 宝龙 2
债券代码: 149194.SZ 债券简称: H0 宝龙 04
债券代码: 175613.SH 债券简称: H21 宝龙 1
债券代码: 175995.SH 债券简称: H21 宝龙 2
债券代码: 188204.SH 债券简称: H21 宝龙 3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1238.HK,以下简称“宝龙地产”)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15 号,以下简称“〔2024〕215 号《警示函》”)与《关于对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16 号,以下简称“〔2024〕216 号《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 警示函内容
(一)〔2024〕215 号《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截至 2018 年 11 月末,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较上年末增加 64.86 亿元,
占上年末净资产的 22.01%。截至 2018 年 12 月末,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较上
年末增加 135.65 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 46.02%。你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
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
2.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较上年末增加 113.04 亿元,
占上年末净资产的 29.05%。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未
在规定时限内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八号——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上证发〔2016〕79 号)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2024〕216 号《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于 2020 年 3 月发行 20 宝龙 02 产品。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该
产品的 3000 万元资金,最终来源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821 号)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 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截至 2018 年 12 月末,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较上年末增加 93.77 亿元,
占上年末净资产的 27.36%。你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未
在规定时限内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八号——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深证上〔2016〕941 号)、《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八号——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上证发〔2016〕979 号)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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