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21:09:13 股吧网页版
188191: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1 公司基本情况

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前身为上海景瑞房地产发展公司。本公司是经上
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1999)009 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景瑞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准,由 8 家股东共同发起组建,并于 1999 年 6 月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100598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后经过多次变更,目前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1,621,079,046
元,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31534143 号《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咨询,建筑装潢材料,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实业投资。本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青云路 158 号 5 楼,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淞虹路 207 号明基广场 B 座 8 楼,
法定代表人为倪洪梅。

2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及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本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承担责任。

2.2 编制基础

本集团及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1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2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3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3.3.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认定为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
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3.3.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
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
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
额。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
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3.3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
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
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
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