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30
1 公司基本情况
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前身为上海景瑞房地产发展公司。本公司是经上
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1999)009 号《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景瑞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准,由 8 家股东共同发起组建,并于 1999 年 6 月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100598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后经过多次变更,目前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1,621,079,046
元,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31534143 号《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咨询,建筑装潢材料,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实业投资。本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青云路 158 号 5 楼,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淞虹路 207 号明基广场 B 座 8 楼,
法定代表人为徐海峰。
2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及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本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承担责任。
2.2 编制基础
本集团及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1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2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3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3.3.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认定为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
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
3.3.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
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
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
额。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
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3.3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
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
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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