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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27 15:32:01 股吧网页版
1881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7

债券代码: 155838 债券简称: 19 安信 G1
债券代码: 163092 债券简称: 20 安信 G1
债券代码: 175143 债券简称: 20 安信 G2
债券代码: 167385 债券简称: 20 安信 02
债券代码: 167213 债券简称: 20 安信 D1
债券代码: 177324 债券简称: 20 安信 03
债券代码: 163843 债券简称: 20 安信 S1
债券代码: 188130 债券简称: 21 安信 G1
债券代码: 188131 债券简称: 21 安信 G2
债券代码: 188229 债券简称: 21 安信 G3
关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1 年 7 月1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2
国泰君安作为“19 安信 G1、 20 安信 G1、 20 安信 G2、 20 安信 02、 20 安信
D1、 20 安信 03、 20 安信 S1、 21 安信 G1、 21 安信 G2、 21 安信 G3”的受托管
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
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
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 民初 203 号)。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信资
本”)、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顺利”)质押式证券回
购纠纷一案。
1、立案时间: 2020 年 1 月 16 日
2、受理机构:深圳中院
3、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信证券
被告:淳信资本、德通顺利
4、涉案金额:人民币 648,255,192.80 元及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4 日的
利息为 14,501,084.90 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深圳中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淳信资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力信优债 20 号
私募基金(契约型)”(以下简称“力信优债 20 号基金”)的财产向原告安信证券
偿还透支款 648,255,192.8 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4 日的利息为
14,501,084.90 元,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以 648,255,192.8 元基数计算至款项清
偿之日止);
2、被告淳信资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力信优债 20 号基
金的财产向原告安信证券支付律师费 25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89,277.41 元;3
3、确认被告德通顺利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及计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止的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安信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357,693.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淳信资本管理的力
信优债 20 号基金财产、德通顺利共同负担 3,362,273.3 元,原告安信证券负担 420
元。
一、 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作为上述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
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事项提醒投资者注
意相关风险。
二、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 梁冠鹏
联系电话: 155-2112-3411(以下无正文)2021 7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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