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188049.SH 债券简称:H21富通1
证券代码:137953.SH 债券简称:H22富通1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沂、王春仙:
经查,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建沂作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仙作为你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王建沂、王春仙分别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快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情况及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全力加快审计进度,预计于2025年6月末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后续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之盖章页)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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