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6
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
关于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H21 富通 1”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五年四月
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通集团有限公司“H21 富通 1”公司债券 2025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杭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通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富通集团有限公司“H21 富通 1”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58 号赞成太和广场 3 号楼 1703 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下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曾用名: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召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已
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富通集团有限公司“H21 富通 1”公司债
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投票表决期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表决方式为通讯方
式记名投票表决。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规定:“受托管理人或者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人(以下简称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或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有效形式向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除外。”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豁免事项的议案》,同意豁免《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的义务,并同意召集人不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2 个交易日发布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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