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附注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合称为本集团。
(一)企业历史沿革、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系经江西省体改委《关于同意江西新余钢铁总厂、南昌钢铁
厂、赣州铝冶炼厂进行国有独资公司试点的批复》﹝(94)赣改字 18 号﹞批准,由江西
新余钢铁总厂经整体改制成立,于 1995年 9 月 25 日在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初始注册资本 64,094 万元。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产业﹝2000﹞1086 号”文和省经贸“赣经贸行发﹝2000﹞
220号”《关于同意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等 242 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的通知,本集团由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由原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30 日在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登记,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2,127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42,127 万元,业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中磊赣验字(2001)09 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 2007 年 4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申请减少注册
资本人民币 4,689万元,其中江西省财政厅依据“赣冶字(2001)261号”文拨入资本金4,161.00万元,中国华融资金管理公司减资人民币 8,700万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 1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减资 50 万元。变更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7,438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37,438 万元,业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中磊赣验字(2007)第 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减资事项于2007年 6 月 8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9年,本公司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整合洪都钢铁厂方案的批复》(赣府字﹝2008﹞84 号)要求,将整合江西洪都钢铁厂后的新余钢铁有限
责任公司更名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3 月 2 日在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2010年,本公司依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赣国资监事字﹝2010﹞93 号”文
件批复,经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确认,以江西洪都钢厂有限公司截止 2009 年 12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人民币 58,503 万元增资,本次增资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95,941.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395,941 万元。业经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余分所审验并出具《赣华泰会(新余)验字(2010)第 177号》验资报告。
2012年,依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赣国资监事字﹝2012﹞104 号”文件批
复同意,经本集团 2012 年 2 月 23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确认,公司以 2000 2009 年期间已
分配未支付给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股利 27,357.70万元,以
2010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基础,每股价格 1.86元,转增实收资本 14,708 万元。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0,649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10,649 万元,业经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余分所审验并出具《赣华泰会(新余)验字(2012)第 045 号》验
资报告,并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在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登记。
2014年,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以返还采矿权价款进行国有股权增资扩股的批复》(赣国资规划字﹝2014﹞240 号)文件精神,本集团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收到的采矿权返还价款 11,706.62 万元,按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 1.70元,折算为省属国有资本 6,886.25万元,由股东江西省省属国
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之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417,535.25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17,535.25 万元,业经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余分所审验并出具《赣华泰会(新余)验字(2015)第 040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5年,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减少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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