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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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低碳转型)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6 月 4 日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或“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就宝钢股份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低碳转型)(以下称“本期债券”)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低碳转型)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募集说明书》”)和《宝山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钢股份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宝钢股份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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