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低碳转型)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相关问题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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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低碳转型)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2 月 26 日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或“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宝钢股份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低碳转型)(以下称“本期债券”)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
规则》(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宝钢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宝钢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宝钢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宝钢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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