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8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 年度
(除特别标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续)
由于本公司拥有对受控主体全部的股东权力,且可通过参与受控主体的相关活动而
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受控主体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通过该等安
排,本公司管理层认为,本公司对受控主体能够实施控制。
同时,由于在签署一揽子协议前后本公司与受控主体的最终控制人相同,因此该交
易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本公司与顶卓有限公司(“顶卓公司”)签署了《终止协
议》,终止了关于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越秀”)的原一揽子协议。协议
约定,顶卓公司承诺其转让武汉越秀 67%股权所得归本公司所有,并受让武汉越秀
剩余 33%的股权。于同年,顶卓公司将武汉越秀 67%的股权转让予本集团最终控制
方的联营公司。
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本公司与顶卓公司签署了《终止协议》,终止了关于佛山市
南海区越秀地产有限公司(“南海越秀”)的原一揽子协议。协议约定,顶卓公司承诺
其转让南海越秀 100%股权的转让所得归本公司所有。于同年,顶卓公司将南海越
秀 100%的股权转让予本集团之联营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本公司分别与远大国际有限公司(“远大公司”),年卓有限
公司(“年卓公司”),丰逸有限公司(“丰逸公司”)以及可福有限公司(“可福公
司”)签署了《终止协议》,分别终止了关于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越秀物业
公司”),广州越秀怡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怡城公司”),广州城建开发伟城
实业有限公司(“伟城公司”)以及广州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白马公司”)的
原一揽子协议。根据原一揽子协议,上述原受控主体的股权权益归本公司所有。于
同日,本公司分别与广州隽景一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隽景”)、青岛云耀实
业有限公司(“青岛云耀”)、青岛康景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康景”)(以下合称“上述
主体”)及上述主体的股东签署了一揽子协议,以上述主体作为 2017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终止原一揽子协议的对价。通过该等安排,本公司对上述主体能够实施控
制。由于上述主体和本集团在合并前后均受越秀集团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
的,故该等安排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 年度
(除特别标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3) 外币折算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汇兑
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
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4) 现金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5)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当
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a) 金融资产
(i) 分类和计量
本集团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
分为:(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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