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
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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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召集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律师、张可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2 芜湖 02”或“本期债券”)召开的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本期债券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核查验证和本所律师见证的事实,按照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依法见证。在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发行人负责召集,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递交了《关于召开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在当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期债券基本情况、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议案、投票表决期间、投票表决方式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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