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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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458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458 号
致: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中航 Y2,债券代码:18573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
根据 2024 年 8 月 21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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