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1996)24
号文于 1996 年 5 月 17 日批准设立,于 1996 年 11 月 18 日取得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
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亿元,2002 年经沪国资企(2002)133
号文批准增资 30 亿,增资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 亿元。2013 年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下发的沪国资委产权(2013)113 号文同意,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40 亿元,
变更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亿元,上述增资事项已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办妥了工
商变更手续。2020 年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沪国资委产权(2020)221号文件同意,本公司用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100 亿元,增至 200 亿元,转增后本公司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俱变更为 200 亿元,且已经办妥了相关备案手续;2023 年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沪国资委产权(2023)109 号文件同意,本公司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80 亿元,增至 280 亿元,且已经办妥了相关备案手续;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718147。本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 159号。本公司经营期限为无约定期限。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能源基础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天然气资源的投资开发,城市燃气管网的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迪南先生。
本公司所属行业为投资与资产管理。本公司的出资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二)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经本公司评估,自本报告期末起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良好,不存在导致
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时,以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为前提。
(四)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
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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