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8
债券代码:185559.SH 债券简称:22 财证 0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24 年 5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22 财证 02”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出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全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全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品种二。
债券简称:22 财证 02。
发行规模:22 财证 02 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债券期限:22 财证 02 债券期限为 3 年。
债券利率:22 财证 02 债券利率为 3.38%。
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2 年 3 月 24 日。
付息日期:22 财证 02 付息日期为 2023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3 月 24 日。
本金兑付日期:22 财证 02 的兑付日为 2025 年 3 月 24 日。
债券担保情况:无。
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发行人的主体评级为 AAA,债项评级为 AAA,
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4 年 5 月 21 日。
(二)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三、一审判决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四、上诉情况
公司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 2023 年 2 月 1 日上诉
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 1021 民初 930 号民事判决,改判
驳回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二审裁定情况
上述案件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 1021 民初 930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六、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国信证券作为“22 财证 02”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国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及“22财证 02”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国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22 财证 02”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22 财证 02”之《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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