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0
债券代码:185559.SH 债券简称:22 财证 0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24 年 3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22 财证 01”及“22 财证 02”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出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全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全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债券简称:22 财证 01、22 财证 02。
发行规模:22 财证 01 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22 财证 02 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债券期限:22 财证 01 债券期限为 2 年,22 财证 02 债券期限为 3 年。
债券利率:22 财证 01 债券利率为 3.13%,22 财证 02 债券利率为 3.38%。
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2 年 3 月 24 日。
付息日期:22 财证 01 付息日期为 2023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3 月 24 日,22
财证 02 付息日期为 2023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3 月 24 日。
本金兑付日期:22 财证 01 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3 月 24 日,22 财证 02 的兑
付日为 2025 年 3 月 24 日。
债券担保情况:无。
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发行人的主体评级为 AAA,债项评级为 A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4 年 3 月 14 日。
(二)诉讼审理机构名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原“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一:陆乐;
被告二:罗泉;
被告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五: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案件基本情况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8 月 14 日、2023 年 8 月 24 日、2024
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三次,披露了案件的起诉、一审裁定、上诉、二审裁定情况,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2023 年 12 月 26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裁定并指令其审理本案。
2024 年 2 月 26 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起诉状,请求:1、判令各被告
赔偿原告因虚假资管计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521,829,193.21 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国信证券作为“22 财证 01”及“22 财证 02”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
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国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及“22 财证 01”及“22 财证 02”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国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22 财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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