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1
债券代码:185167.SH 债券简称:21 天地一
债券代码:185536.SH 债券简称:22 天地一
债券代码:137566.SH 债券简称:22 天地二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天地源”或“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1 天地一,债券代码:185167.SH)、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 天地一,债券代码:185536.SH)、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 天地二,债券代码:13756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各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各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告,发行人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唐城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传票》[(2024)津 0103 民初 1721 号)]及《民事起诉状》。关于本次诉讼,天地源唐城公司被列为被告二,发行人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地源置业公司)被列为被告三,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诉讼文件的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 19 号
原告:傅书涵、单国杰
被告一: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地源唐城公司
被告三: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诉讼的案件内容及请求
(1)诉讼的案件内容
根据《民事起诉状》,2016 年 11 月,天津天地源唐城公司与长枫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津西解(挂)2015-114 号地块、津西解(挂)2015-114 号地块幼儿园项目】等。被告一将案涉工程交给二原告,二原告组织施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尚未结算。
(2)诉讼的案件请求
1)请求判决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二原告工程款 83,523,129.52 元,并支付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的违约金
为 5,216,158.64 元,与未付工程款合计 88,739,288.16 元)。
2)请求判决天地源唐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二原告承担责任。
3)请求判决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或执行结果为准。
(三)受托管理人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中泰证券作为各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各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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